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异议。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是指在先权利的所有者。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商标权、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和肖像权。
利害关系人是指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损害或削弱其相关在先权利,使其利益受到侵犯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
(2)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
(3) 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
(4)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
(5) 就相关人身权提交了特别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人;
(6) 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仅因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而受到影响,但与在先权利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不宜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判断异议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时为准。
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等。